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递交时
递交时要求
Schedule 2 明确归入递交时标准的要求。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 情形 | 要求 |
|---|---|
| 申请人持有实质性签证 | 所持实质性签证不得为 Subclass 771 过境签证。 [cl 836.211(a)] |
| 申请人不持有实质性签证 | 申请人最后所持的实质性签证须为非过境类实质性签证,且须满足附表3标准 3002。 [cl 836.211] |
照料者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澳大利亚亲属 | 申请人须主张自己是一位澳大利亚亲属的照料者。 [cl 836.212] |
| 医疗需求 | 照料者的定义取决于符合条件的疾病、对日常生活的实际妨碍,以及预计持续至少 2 年的直接协助需求。 [reg 1.15AA] |
| 无合理替代照料 | 所需协助不能合理地由另一位澳大利亚亲属,或由澳大利亚的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提供。 [cl 836.212] |
| 申请人能力 | 申请人须愿意并能够提供实质且持续的协助。 [reg 1.15AA] |
担保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担保人 | 担保人是该澳大利亚亲属,或该亲属符合条件的同居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836.213(b)] |
| 担保人身份 | 担保人须年满 18 岁,是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并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 [cl 836.213(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