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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递交时

递交时要求

Schedule 2 明确归入递交时标准的要求。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申请人持有实质性签证 所持实质性签证不得为 Subclass 771 过境签证。 [cl 836.211(a)]
申请人不持有实质性签证 申请人最后所持的实质性签证须为非过境类实质性签证,且须满足附表3标准 3002。 [cl 836.211]

照料者要求

项目要求
澳大利亚亲属 申请人须主张自己是一位澳大利亚亲属的照料者。 [cl 836.212]
医疗需求 照料者的定义取决于符合条件的疾病、对日常生活的实际妨碍,以及预计持续至少 2 年的直接协助需求。 [reg 1.15AA]
无合理替代照料 所需协助不能合理地由另一位澳大利亚亲属,或由澳大利亚的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提供。 [cl 836.212]
申请人能力 申请人须愿意并能够提供实质且持续的协助。 [reg 1.15AA]

担保要求

项目要求
担保人 担保人是该澳大利亚亲属,或该亲属符合条件的同居配偶或事实伴侣。 [cl 836.213(b)]
担保人身份 担保人须年满 18 岁,是已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已定居的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已定居的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并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 [cl 836.21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