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特殊时间点
下签时审查,递交时或此前须已满足
部分要求在下签时审查,但相关事实须在递交时或此前已经成立。
- 审查时间
- 下签时
- 事实成立时间
- 递交时或更早
雇主担保类别:工作经验须在递交时已经取得
| 类别 | 递交时已成立的事实 |
|---|---|
| 雇主担保 | 该项在下签时审查,但除法定豁免外,申请人须在递交时已经具有至少三年提名职业的全职工作经验。 [cl 494.225] |
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特殊时间点
部分要求在下签时审查,但相关事实须在递交时或此前已经成立。
| 类别 | 递交时已成立的事实 |
|---|---|
| 雇主担保 | 该项在下签时审查,但除法定豁免外,申请人须在递交时已经具有至少三年提名职业的全职工作经验。 [cl 494.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