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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特殊时间点

下签时审查,递交时或此前须已满足

部分要求在下签时审查,但相关事实须在递交时或此前已经成立。

审查时间
下签时
事实成立时间
递交时或更早

工作经验以递交日为截止点

类别递交时已成立的事实
专业技能类别 该项在下签时审查,但只计算递交日前5年内的工作:须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累计至少12个月全职等量工作。 [cl 482.221(1)(a)–(c)]
核心技能类别 该项在下签时审查,但只计算递交日前5年内的工作:须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累计至少12个月全职等量工作。 [cl 482.231(1)(a)–(c)]
劳工协议类别 适用第482.242(a)款时,同样以递交日为截止点:递交日前5年内须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累计至少12个月全职等量工作。 [cl 482.242(a)(i)–(iii)]

递交时年龄决定适用的公共利益标准

申请人影响
主申请人:递交时已满18岁 适用公共利益标准 PIC 4019。 [cl 482.217(2)]
副申请人:递交时已满18岁 适用公共利益标准 PIC 4019。 [cl 482.317(2)]
副申请人:递交时未满18岁 适用公共利益标准 PIC 4017 和 PIC 4018。 [cl 482.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