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下签时
下签时要求
在决定或授签阶段审查的要求。
提名批准与职位真实性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主申请人 | 申请所对应的提名必须已经批准且仍然有效;提名获批时,提名人须为获批工作担保方。申请人须真实打算从事提名职业,相关职位也必须真实存在。 [cl 482.212(1)–(2)] |
签证合规与担保诚信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境内申请人 | 在澳大利亚境内的主申请人或副申请人,须实质遵守其最近一份实质性签证及其后任何过桥签证的条件。 [cl 482.211] [cl 482.311] |
| 担保相关行为与不利信息 | 主申请人与副申请人均须满足:过去 3 年内不存在被禁止的担保付费行为(或可合理忽略),且相关提名人或其关联方不存在不利信息(或可合理忽略)。 [cl 482.213] [cl 482.216] [cl 482.313] [cl 482.316] |
| 特别返澳标准 | 主申请人与副申请人均须满足特别返澳标准 5001、5002 和 5010。 [cl 482.218] [cl 482.318] |
职业与受雇安排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专业技能类别 | 除非职业属于豁免情形,申请人须从事该提名职业。提名人为海外商业担保方时,职位须在该担保方业务内;其他担保方可在其自身或关联实体业务内安排职位。 [cl 482.223(a)–(b)] |
| 核心技能类别 | 除非职业属于豁免情形,申请人须从事该提名职业。提名人为海外商业担保方时,职位须在该担保方业务内;其他担保方可在其自身或关联实体业务内安排职位。 [cl 482.233(a)–(b)] |
| 劳工协议类别 | 提名职业须属于工作协议所涵盖的职业,且协议须授权招募、雇用或聘用拟以 482 签证持有人身份工作的人。 [cl 482.241(a)–(b)] |
| 医疗执业者 | 提名职业为医疗执业者时,申请人的资历须获澳大利亚相关注册机构认可,并足以取得执业资格。 [cl 482.215] |
技能、资历与评估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专业技能类别 | 申请人须具备部长认为从事提名职业所需的技能、资历和就业背景,并按要求展示这些技能。 [cl 482.221(2)–(3)] |
| 核心技能类别 | 申请人须具备部长认为从事提名职业所需的技能、资历和就业背景,并按要求展示这些技能。 [cl 482.231(2)–(3)] |
| 劳工协议类别 | 须满足工作协议规定的技能、资历、就业背景及展示方式;协议要求正式职业评估时,还须持有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 [cl 482.242A(1)–(3)] |
英语要求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专业技能类别 | 须满足部长以立法文书规定的语言测试要求,并在被要求时展示英语能力。 [cl 482.222(1)–(2)] |
| 核心技能类别 | 须满足部长以立法文书规定的语言测试要求,并在被要求时展示英语能力。 [cl 482.232(1)–(2)] |
| 劳工协议类别 | 须满足工作协议规定的语言测试和英语能力展示要求(如有)。 [cl 482.243(1)–(2)] |
工作经验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专业技能类别 | 在递交日前5年内,须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累计至少12个月全职等量工作经验。 [cl 482.221(1)(a)–(c)] |
| 核心技能类别 | 在递交日前5年内,须在提名职业或相关领域累计至少12个月全职等量工作经验。 [cl 482.231(1)(a)–(c)] |
| 劳工协议类别 | 申请人须满足以下二者之一:递交日前 5 年内累计至少 12 个月全职等量工作;或完成工作协议针对该职业及签证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 [cl 482.242(a)–(b)] |
健康与保险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主申请人 | 须满足包括 PIC 4007 在内的适用公共利益标准,并为拟在澳停留期安排足够的健康保险。 [cl 482.217(1)] [cl 482.214] |
| 副申请人 | 须满足包括 PIC 4007 在内的适用公共利益标准,并为拟在澳停留期安排足够的健康保险。 [cl 482.317(1)] [cl 482.314] |
家庭成员
| 类别流 | 下签时要求 |
|---|---|
| 家庭成员关系 | 副申请人须为符合规定的 457 或 482 主签证持有人的家庭成员。 [cl 482.312(1)–(2)] |
| 提名或担保方同意 | 副申请人须已列入主申请人的提名,或取得相关获批工作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cl 482.315(a)–(b)] |
| 副申请人标准 | 副申请人须分别满足适用的健康、品格及其他公共利益标准。 [cl 482.317(1)–(3)] |
签证用途与停留期
| 项目 | 要求 |
|---|---|
| 停留期限 | 签证期限通常按已批准提名中的拟停留期限确定。符合条件的香港特区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可获 5 年;副申请人的期限通常随主申请人,但须注意受抚养子女的年龄规则。 [cl 482.511] |
申请与批签地点
| 项目 | 规定 |
|---|---|
| 批签 | 可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在入境通关中 [cl 482.411] |
薪资要求
| 项目 | 要求 |
|---|---|
| 收入门槛 | 专业技能和核心技能类别的提名,除非适用例外,年收入和年度市场工资率均须达到相应门槛。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SSIT 为 AUD $146,576,CSIT 为 AUD $79,423;两者均会按规定调整。 [reg 2.72(15)–(16)] [reg 1.03 · current CSIT/SSIT] [F2026L00874 · 2026 threshold indexation] |
| 年度市场薪资水平 (AMSR) | 年度市场工资率须按现行立法方法确定;通常,获提名人的年收入不得低于该市场工资率及适用的收入门槛。 [reg 2.72(15)–(17A)] [IMMI 18/033 · AMSR method] |
| 雇佣条款 | 在该规则适用时,除工资以外的雇佣条件,不得劣于同一地点从事同等工作的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所适用的条件。 [reg 2.72(18)] [reg 2.79(3)] |
| 劳动力市场测试 (LMT) | 在劳动力市场测试适用时,担保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方式完成测试,并提交所需证据;国际贸易义务及其他法定例外可能适用。 [s 140GBA] [reg 2.72AA] [LIN 18/036 · LMT method and evide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