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FAQ · 当前签证
常见问题与解释
仅显示当前签证范围内的新版学习型 FAQ,并保留对应法律依据。
子类 417 与子类 462 有何区别,各自谁有资格?
两种签证
两者都是临时签证,让年轻人在澳大利亚度假、并打工以补贴度假开销。子类 417(Working Holiday,工作假期)是 Class TZ 签证 [Sch 1 item 1225];子类 462(Work and Holiday,工作与假期)是 Class US 签证 [Sch 1 item 1224A]。两者不可互换,而决定一个人能用哪一种的关键因素是护照国。
按护照国确定资格
资格取决于申请人的护照国,两个 subclass 各有独立的 legislative-instrument schedule [LIN 26/048] [LIN 26/072]。两份清单并不相同,不能把其中一本笼统说成“国家范围更宽”;现行 462 schedule 的 passport-country entries 反而更多。申请人还必须年满 18 岁、且不超过 35 岁,除非文书针对申请人护照国设定了更低的年龄上限,且两个子类适用相同的年龄结构。对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递交的申请,这项年龄要求属于 Schedule 1(附表一)的有效性要求,在递交时作有效性测试,而非作为附表二的下签准则 [Sch 1 item 1225(3AA)] [Sch 1 item 1224A(3)(aab)]。417 的护照要求同时在两层运作:Schedule 1 要求递交时持有指定护照,Schedule 2 则要求申请人在相应决定阶段继续持有相关护照 [Sch 1 item 1225(3A)(b)] [Sch 1 item 1225(3B)(e)] [cl 417.211(2)] [cl 417.221(2A)]。对462而言,护照是 Schedule 1 有效性要求 [Sch 1 item 1224A(3)(a)],并有持续持有护照的准则 [cl 462.221(aa)] [cl 462.221A(b)]。由于这些文书会变动,合资格国家清单及任何年龄变动都须在提供意见时、以及递交时,对照当前文书核实。
462 额外的要求
417 不带有 462 特有的首签要求。一份普通的首次 462 带有三项 417 申请人不会面对的额外要求:一封来自申请人本国政府、声明其同意申请人依双边安排在澳停留的信函 [cl 462.213];至少具备 functional English(功能性英语)[cl 462.215];以及部长信纳该申请符合澳大利亚与该国之间那份安排的要求 [cl 462.216]。这些要求并非对每一本 462 都一致:对于部长指明的某类护照,无需政府支持信、而适用另一套首签准则 [cl 462.211] [cl 462.211A] [Sch 1 item 1224A(3)(b)(iii)];而对于指定护照国,首次 462 仅在申请人经预申请抽签(ballot)被选中时才有效 [Sch 1 item 1224A(3A)]。针对护照国的最低学历要求也可能作为一项单独的下签准则适用 [cl 462.221(c)]。其他国别附加条件,例如年度名额,存在于这些安排之中、因国而异,因此熟悉 417 的执业者不可假定 462 的运作方式相同。
本条包含可能随时间变化的金额、日期或政策信息,使用前应核对现行来源。
首次申请人必须证明什么?
真诚度假者测试
申请人必须真诚地寻求以访客身份进入或留在澳大利亚,其主要目的是在澳度假 [cl 417.211(4)] [cl 462.217]。对于来自合资格护照国的、简单直接的首次申请,当申请历史(例如反复停留或此前拒签)显示其目的并非真诚的临时度假时,这项准则会变得重要。
资金与受养子女
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钱支付离开澳大利亚的旅费、以及工作假期期间的个人生活费用 [cl 417.211(4)] [cl 462.217]。417 另外要求有合理的就业前景,这一分项 462 并不包含 [cl 417.211(4)]。两种签证在停留期间都不得有受养子女随行 [cl 417.211(4)] [cl 462.217],但 462 允许部长指明的某类人被豁免这一限制 [cl 462.217]。
公共利益标准与递交
在决定时,申请人必须满足健康与品行方面的公共利益标准,包括诚信标准 PIC 4020(虚假文件、虚假信息与身份各支)[cl 417.221(2)] [cl 462.221(b)] [cl 462.221A(c)] [PIC 4020]。首次 WHV 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 [Sch 1 item 1225] [Sch 1 item 1224A]。对于 cl 462.211 下普通的首次462,政府支持信 [cl 462.213] 属于这一首签阶段的评估;部长指明的护照类别依 cl 462.211A 进行,不需要该信函。Functional English 要求 [cl 462.215] 属于这一首签阶段的评估。
WHV 附带哪些条件?
两项强制条件
每一本 417 和 462 都附带两项强制条件:8547 与 8548 [cl 417.611] [cl 462.611]。条件 8548 将学习或培训限制在不超过四个月 [sch 8 cl 8548]。条件 8547 则是六个月工作限制。
六个月单一雇主上限
条件 8547 规定,未经秘书事先书面许可,持有人不得受雇于任何单一雇主超过六个月 [sch 8 cl 8547]。它限制的是与一个雇主的工作时长,而非工作本身。现行移民部指引分别说明该规则如何适用于同一雇主的不同工作地点、关联企业、劳务派遣机构及最终用工方。企业名称、所有权或 ABN 的变化并非法定的固定测试,不能仅凭其中一项就认定已经更换雇主。由于这些处理属于操作政策,在六个月上限会影响案件时必须核对当时的 Home Affairs 指引。
超过六个月的工作
突破六个月有两条路。其一,持有人可在六个月届满前请求秘书的书面许可,只在有限情形给予,例如持有人已申请一个允许持续全职工作的签证、正等待结果,或该工作对雇主至关重要。其二,也是实务中更常见的,一组工作被视为已获许可、无需申请。作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持续至政府另行决定为止的政府政策安排,在下列工作中与同一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无需许可:为同一雇主在不同地点工作、且任一地点不超过六个月;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从事动植物种植;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从事自然灾害恢复工作;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从事关键行业,即农业、食品加工、卫生、老年与残障护理、儿童看护,或旅游与酒店业;或仅在北澳从事捕鱼与采珠、林木种植与砍伐、建筑或采矿。由于这属于政策设定、而非条件本身的一部分,当前清单在提供意见前须核实。
可裁量施加的条件
下签时还可施加其他条件,包括条件 8503(不得进一步停留)[cl 417.612] [cl 462.612]。某本签证是否带 8503,须从下签通知上读取,因为它会改变持有人日后在境内能做什么。
过桥签证上的承继
除非 cl 010.611(1)–(3E) 的某项特殊规则适用,剩余规则会把递交申请时所持签证上的列明条件承继过来,包括条件 8547 [cl 010.611(4)]。例如,基于 cl 010.611(3B) 所列技术或雇主担保申请获批的 BVA 不附条件 [cl 010.611(3B)]。在 8547 确被承继时,按现行移民部政策,六个月期间会在过桥签证生效时重新起算,而非从 WHV 处延续计时。8548 的四个月学习上限不在该剩余承继清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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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签与第三签如何运作?
三签上限
在决定时,申请人不得已经在澳持有过两本以上的同一子类签证;COVID-19 affected visa 不计入 [cl 417.222] [cl 462.224]。就再申请 417 而言,申请人还必须已实质遵守其所持任何签证的条件 [cl 417.222],因此在先前 417 上违反 8547 或 8548 可使下一签被拒;462 的上限则无此合规要件 [cl 462.224]。第二签和第三签通常靠在更早那本签证期间完成的 specified work 挣得。对于部长指明的某类护照,specified work 准则被关闭,因此持该护照者无需 specified work 即可获批第二或第三签 [cl 417.211(1A)(b)] [Sch 1 item 1225(3BA)] [cl 462.211B(2)(a)] [Sch 1 item 1224A(3)(d)];在现行安排下,这覆盖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申请后续子类 417 的英国护照持有人,而具体指定的护照须对照当前文书核实。
第二签
第二签在以下情形可得:申请人只持有过一本 WHV,并作为该签证持有人完成了至少三个月的 specified work,就此按澳大利亚相关法律与行业裁决(awards)获得报酬,且未为被排除雇主(excluded employer)工作 [cl 417.211(5)] [cl 462.218] [reg 1.15FB]。
第三签
第三签要求至少六个月的 specified work,在申请人持有第二签、或就其申请所获过桥签证期间完成,报酬与被排除雇主的条件相同 [cl 417.211(6)] [cl 462.219]。
Specified work(指定工作)
"Specified work"在条例中定义 [reg 1.03] 为在澳大利亚指定地区、从事指定种类的工作,其种类与地区由立法文书订明,当前为 417 的 LIN 22/012 [reg 1.15FAA] 与 462 的 LIN 22/013 [reg 1.15FA]。哪些职业与地区合格、以及哪一版本的文书适用于相关工作,都须对照文书本身确认。该工作必须在相应的合资格期间内完成:就第二签而言,在持有第一本 WHV 期间;就第三签而言,在持有第二签、或就其申请所获过桥签证期间 [cl 417.211(6)(c)(ii)] [cl 462.219(1)(c)(ii)]。在该期间之外、在无关签证上、或在签证失效之后完成的工作不计,但附表十三仍将在合资格的 COVID-19 疫情事件类子类 408 签证及其相关过桥签证上完成的合资格工作计入 [Sch 13 cls 9205-9208]。申请须随附一份工作已完成的声明 [Sch 1 item 1225] [Sch 1 item 1224A(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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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WHV 在何处递交,什么会阻止境内申请?
首签境外,后续两地皆可
首次 WHV 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 [Sch 1 item 1225] [Sch 1 item 1224A]。第二或第三签则不同:递交时申请人可在境内或境外,只要不在移民清关中 [Sch 1 item 1225] [Sch 1 item 1224A]。境内申请仅在申请人持有实质性签证、或在申请前 28 天内曾持有实质性签证时才有效 [Sch 1 item 1225(3B)(f)] [Sch 1 item 1224A(3)(c)(iv)];当前没有实质性签证、且此前 28 天内也没有实质性签证的申请人根本无法在境内申请,无论失效的那本是否为 WHV。因此,寻求下一本 WHV 的持有人无需为申请而离境。若下一本 WHV 在境内获批、且申请人在递交时持有同一子类的 WHV,它有效至该签证本应失效之日后的 12 个月 [cl 417.511(2)] [cl 462.513];若境内申请人在递交时并不持有同一子类的 WHV,则它自下签起有效 12 个月 [cl 417.511(3)] [cl 462.512]。
不得进一步停留这道障碍
凌驾于境内选项之上的例外是条件 8503(不得进一步停留)。若 WHV 带 8503,持有人不能在境内有效申请保护签证以外的任何进一步实质性签证 [MA s 46(1A)] [sch 8 cl 8503],因此下一本 WHV、或另一份境内实质性签证申请,除非该条件被豁免,否则都必须从澳大利亚境外提出。豁免有三条相互独立的路径。第一,一般路径要求签证下签后出现持有人无法控制的、令人信服且令人同情的情形,并使其处境发生重大变化;请求须以书面提出,如之前曾被拒,还须有实质不同的情形 [reg 2.05(4)]。第二,条件 8503 有一条独立路径,适用于真实打算申请清单所列技术类或雇主担保类签证的持有人 [reg 2.05(4AA)];依该路径获豁免后,第一份后续 substantive visa application 只有属于清单所列签证时才有效 [reg 2.07AG]。第三,条件 8503 另有一条独立路径,适用于持有 Subclass 790 Safe Haven Enterprise visa、或作为 lawful non-citizen 曾持有该签证,且满足 reg 2.06AAB(2) 区域工作或学习要求的人 [reg 2.05(4AB)] [reg 2.06AAB(2)]。在 8503 未获豁免的情况下于境内递交的实质性签证申请无效:不带来过桥签证,且持有人在 WHV 失效时变为非法居留。而非实质性申请,例如过桥签证申请,则不受此限。因此在建议任何境内步骤之前,须检查下签通知上是否有 8503。
第 48 条与附表三
在其他境内路径中占主导的两道门,在这里分量较轻。附表三根本不适用:417 与 462 的准则中没有附表三要件,因此境内第二或第三签不会遇到那道会拦截(例如)没有实质性签证的境内伴侣申请人的附表三门槛。第 48 条对 WHV 也未被解除:与伴侣类别不同,Working Holiday 与 Work and Holiday 类别并未被 reg 2.12 订明 [reg 2.12],因此被第 48 条拦住的人,大体上是身处境内、没有实质性签证,且自上次入境以来有签证被拒(过桥签证拒签或 s 501/501A/501B 拒签除外)或有签证依指定理由(ss 109、116、133A、133C、134、137J、137Q)被取消的非公民 [MA s 48(1)],不能有效地在境内提出 WHV 申请。这很少拦到真正的第二或第三签申请人,因为他们申请时通常仍持有 WHV 这一实质性签证、从而不在第 48 条范围内;它主要在 WHV 已失效、且有拒签或取消记录时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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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V 被拒是否有实体复审(merits review)?
境外拒签:无论首签、第二签还是第三签
首次 WHV 必然是在申请人身处境外时被拒的,因为它必须在境外递交;第二或第三签也可以在境外递交、因而在境外被拒 [Sch 1 item 1225] [Sch 1 item 1224A]。无论是哪一次申请,该签证都不带担保或提名,而在澳大利亚境外递交的 WHV 申请被拒,不是可复审的移民决定:它落在境内分支之外,该分支要求申请在移民区(migration zone)内提出 [MA s 338(2)];也落在境外各分支之外,那些分支要求有担保人、提名人、或申请人打算探访的、被指明的澳大利亚亲属 [MA s 338(5)] [MA s 338(7)]。申请人现实的选择是重新申请或司法复核。
境内第二或第三签的拒签
境内被拒的第二或第三签则不同。由于申请人在移民区内提出申请、且该签证可在境内获批,该拒签是可复审的移民决定,但前提是决定作出时申请人不在移民清关中,且申请人也不属于曾被拒绝移民清关、其后未再获移民清关的人 [MA s 338(2)],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法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申请复审 [MA s 347A(1)(a)],期限为收到通知后28天(若申请人在通知日处于 immigration detention,则为14天),且 ART 不能延长该期限 [MA s 347(3)] [MA s 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