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FAQ · 当前签证
常见问题与解释
仅显示当前签证范围内的新版学习型 FAQ,并保留对应法律依据。
Subclass 407 是什么?它如何搭建?
Subclass 407(培训签证)面向来澳进行职业培训或专业发展的人——为某份工作积累技能、满足注册或执照要求、或参加能力建设项目——并须由一个获批组织担保。它是 Schedule 1 item 1238,Training(Class GF);它不是一般工作签证:此行的重点是培训,而非填补岗位。它按部长指定的临时期限签发,上限为两年 [cl 407.511]。
三层结构,按序推进
一个 407 由三层搭起,且必须按顺序完成。第一,组织须是获批的临时活动担保人(temporary activities sponsor)。第二,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该担保人须有一份获批提名:提名写明培训内容,依 [reg 2.72A] 的提名标准获批。第三,申请人须满足 Subclass 407 的签证标准,包括担保人已书面同意担任申请人的担保人 [cl 407.213],以及在担保人并非联邦机构时提名已获批 [cl 407.214]。对 2026 年 3 月 11 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签证申请,担保批准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到位;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提名也须已获批且未失效 [Sch 1 1238(3)] [Sch 1 1238 item 5] [cl 407.214]:三个阶段同时递交已不可行。提名仍可在担保申请审理期间递交 [reg 2.72A(1)(a)];担保获批是提名获批的前提,而非提名递交的前提 [reg 2.72A(3)]。
不是绕过工作签证的路子
培训须是面向 [reg 2.72B] 所列某一目的的真实培训机会——不能把普通就业包装成培训。407 不填补劳动力短缺,也不是 Subclass 482 这类工作签证的替代品;当真实目的是干活而非受训时,407 就是选错了签证。
Subclass 407 需要什么样的担保人?
407 须由一个获批临时活动担保人(temporary activities sponsor)担保,这是覆盖临时活动类签证的担保人类别。担保人取自 [reg 2.60(c)] 所列的类别:在澳合法运营的澳大利亚组织、政府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在澳合法运营的体育组织、在澳合法运营的宗教机构、在澳合法运营的外国组织,或超级游艇的船长或船东本人。故它几乎总是组织、而非个人,唯一的个人情形是超级游艇的船长或船东,实务中申请人也不会是自己的担保人。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正是这个担保人提交提名;担保人还须书面同意担任申请人的担保人 [cl 407.213] 并为培训背书,因此担保人的资格是整份签证的地基。
担保获批,是提名获批的前提
该组织须已持有、或先取得临时活动担保人资格。提名可以在担保申请仍在审理时递交 [reg 2.72A(1)(a)],但在担保获批之前,提名不能获批 [reg 2.72A(3)]。对 2026 年 3 月 11 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签证申请,担保批准须在递交时到位;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提名也须已获批且未失效 [Sch 1 item 1238(3)]。因此,除联邦机构例外外,三个阶段不能同时递交。
以法律实体获批
担保授予法律实体,批准附着于该实体。因此,若担保企业被收购或重组为一个新的法律实体,新实体并不自动成为担保人:它须先取得自己的担保资格、并重新提交提名,方能承载该培训。纸面上实体的变更,对 407 而言是实打实的变更。
一个 407 提名可以是为了哪些培训目的?
一个 407 提名须面向 [reg 2.72B] 规定的一组固定培训目的之一;移民局把它们归为三大类——职业注册、提升在职技能、能力建设。无论目的为何,提名还须通过 [reg 2.72A] 的一般提名关卡。
三大类(五项目的) - 注册或执照 [reg 2.72B(2)] —— 为取得、或满足在提名对象本职业工作所需的注册、会员或执照要求而进行的培训,无论在澳还是在提名对象的原籍国(home country)。 - 提升合资格职业的技能 [reg 2.72B(3)] —— 面向申请人本职业的在职培训,前提是该职业列于指定文书清单、且申请人在提名前 24 个月内有至少 12 个月的全职从业经验(兼职按比例折算)。这是最主要的在职培训路径。 - 能力建设(海外) —— 三个子目的:为取得海外资历而须完成的实践/研究/观摩 [reg 2.72B(4)](至多六个月);由政府机构、或提名对象原籍国政府支持的培训 [reg 2.72B(5)];以及面向海外雇员中管理或专业岗位人员的专业发展 [reg 2.72B(6)]。
每份提名都要过的关卡
无论适用哪项目的,以下都是其他 [reg 2.72A(3)-(16)] 标准中的关键关卡:它须是一次面向 [reg 2.72B] 某一目的的真实培训机会 [reg 2.72A(15)-(16)];担保人不得从事、亦不得意图从事会对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就业或培训机会、或雇佣条件造成不利后果的活动 [reg 2.72A(13)];并须满足 functional English 要求 [reg 2.72A(14)]。故目的界定"培训为了什么",这些关卡是审批检验的一部分 [reg 2.72A]。
技能提升路径(reg 2.72B(3))要求什么?
这是在职培训路径,也是最常用的一条。它用于提升申请人已从事职业中的技能——不是学一门新职业,也不是打着培训旗号干活。三个要件须同时满足:一套围绕本人搭建的结构化培训计划、一个列于指定清单的职业、以及在该职业足够的近期经验。
围绕本人量身的结构化计划
培训须是结构化的在职培训计划、专为提名对象的培训需要量身定制、且时长与该需要相称 [reg 2.72B(3)(a)]。这正是真实技能提升与普通生产性用工的分野:须有一套真正的计划,而非一份人照做的工作。
列于指定清单的职业
培训所针对的职业,须以其 6 位 ANZSCO 代码列于为此目的制定的法律文书中——现行为 LIN 19/050 [reg 2.72B(3)(b)]——且该职业须按该文书所定方式对提名对象适用 [reg 2.72B(3)(ba)]。只有这条路径挂清单;注册路径与能力建设路径都不挂。由于清单所在的文书会不时修订,提名时应对照当时生效的版本核对职业。
该职业的十二个月近期经验
提名对象须在提名前 24 个月内、在该职业拥有相当于至少 12 个月全职的经验,兼职按比例折算 [reg 2.72B(3)(c)]。经验须落在培训将要提升的那同一职业上——本路径旨在深化既有技能,而非进入本人未曾从事的领域。
本条包含可能随时间变化的金额、日期或政策信息,使用前应核对现行来源。
法律对培训本身有何要求?"培训计划"又是做什么用的?
培训须具备的实质由条例规定,而非由政策规定,并且是在 [reg 2.72B] 中逐一目的分别确定的,而非以一套公式套用于全部五项目的。技能提升路径 [reg 2.72B(3)] 与政府支持路径 [reg 2.72B(5)] 都要求结构化、量身定制、且时长按培训需要确定。海外资历路径 [reg 2.72B(4)] 要求结构化并量身定制,但把实践、研究或观摩限制在六个月以内。注册路径则要求在职培训、其时长取决于取得注册本身之所需 [reg 2.72B(2)];专业发展路径则以面向海外管理或专业人员的面对面授课为核心 [reg 2.72B(6)]。无论目的为何,依提名标准,部长须信纳它是一次面向 [reg 2.72B] 某一目的的真实培训机会 [reg 2.72A(15)-(16)]、且担保人未从事亦无意从事会对澳大利亚人的就业或培训机会、或雇佣条件造成不利后果的活动 [reg 2.72A(13)]。这些才是培训须过的法律检验。
培训计划是载体,不是检验本身
"培训计划"并非条例定义的术语;它是在政策与表格层面要求提交的文件,用来证成上述法定要件——建立哪些技能、计划如何结构化与督导、历时多久。其作用是举证性的:它的存在是为了显示 [reg 2.72B] 与 [reg 2.72A] 已获满足,成败也取决于此。
政策在哪里补充细节、又止于何处
移民局政策填充"这些要件如何评估"——例如权衡真实培训与普通生产性产出、并查找是否有真实督导。评估中任何时数或百分比,都是政策设定、而非法条数字,会变动、应对照现行政策核对;它们不能增设条例本身没有的要件。普遍适用的法律落点是真实性 [reg 2.72A(16)]:培训须是一次真实培训机会,而非披着培训外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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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与资金方面有什么要求?
除培训之外,还有两项针对申请人个人的要求:须具备 functional English,并须能负担此次停留。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要求,且都必须满足。
Functional English,两个阶段都查
Functional English 前后要查两次:一次在提名,须显示提名对象具备 [reg 2.72A(14)];一次在签证申请,申请人本人须具备 [cl 407.212]。这一术语由《移民法》[s 5(2)] 定义,证明它的法定途径列于 [reg 5.17]:部长以文书指定的证据、一份要求以英语授课且须至少两年全日制学习的学历 [reg 5.17(c)],或在无法提供该文书证据时、经部长面谈作出的认定 [reg 5.17(d)]。
现行证据文书 LIN 25/014 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生效。对在该日或之后提出的 relevant application,s 7 保留了生效前参加、且落在适用 12 个月期间内的合格考试成绩。因此,必须按 test date 与适用 transition cohort 核对现行文书,不能只套用生效后的考试设定。[LIN 25/014 ss 2, 7]
足以负担停留的资金
申请人还须具备、或能取得足够的资金,以在拟停留期间供养本人 [cl 407.219]。条例未列明任何金额——多少算"足够"依政策按个案事实判断,对照停留时长与申请人情况。能回答这一条的,是资金证明、以及由谁承担培训与停留费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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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lass 407 的申请何时有效?申请人还须满足什么?
407 按固定顺序获批——先担保、再提名、后签证——而在担保人并非联邦机构时,签证申请只有在一份已获批、仍有效的提名已经到位、可供指向时,才算有效。除有效性外,申请人在获签环节还须满足其个人标准。
担保与提名在先
组织须获批为临时活动担保人;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培训须经提名、并使该提名依 [s 140GB] 获批,之后方能递交签证申请。对 2026 年 3 月 11 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签证申请,担保批准须在递交时到位;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提名也须已获批且未失效 [Sch 1 1238(3)] [Sch 1 1238 item 5] [cl 407.214]:三个阶段同时递交已不可行。提名仍可在担保申请审理期间递交 [reg 2.72A(1)(a)];担保获批是提名获批的前提,而非提名递交的前提 [reg 2.72A(3)]。故到递交签证时,已有一个获批担保人;除非担保人是联邦机构,也已有一份获批提名在手。
一份被申请指明的有效提名
在担保人并非联邦机构时,申请有效的前提是:该提名已获批、未依 [reg 2.75A] 失效、并在申请中被指明 [Sch 1 1238]。没有一份可指向的有效提名,就没有可审的有效申请。
申请人的所在地与签证身份
递交时申请人可身在境内或境外,但不得处于入境清关中 [Sch 1 1238]。申请人所持的实质签证,不得是永久签证、Domestic Worker(Diplomatic or Consular)分支的 Subclass 403、Subclass 771(过境)、特殊目的签证,或部长以法律文书指定的某类临时签证 [Sch 1 item 1238(3) table item 6] [reg 2.07(5)]。在澳境内且不持实质签证的申请人,须曾持有实质签证;其上一个实质签证不得是 Domestic Worker(Diplomatic or Consular)分支的 Subclass 403、Subclass 771(过境)或特殊目的签证(这份排除清单比前一句的更窄);且申请须在 28 天内递交,而这 28 天从两个日期之一起算 [Sch 1 1238]:上一个实质签证失效之日;或者,若该上一个实质签证被取消、而 ART 作出撤销并替代该取消决定(或撤销部长不予撤销取消的决定),则从申请人获通知 ART 决定之日起算。过桥签证不是实质签证,故持过桥签证者适用这条 28 天规则;窗口自上一个实质签证起算、而非自任何过桥签证起算,过桥签证既不计入、也不重置它。获签时同一条所在地规则再次适用 [cl 407.411]。
获签环节的两项申请人标准
有效性之外,获签时申请人还须满足两项个人标准。其一,真实地只打算为培训目的临时停留 [cl 407.217]——其判断部分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实质遵守了其上一个实质签证、及其后任何过桥签证的条件,故不良遵守记录足以拖垮一份 407。其二,申请人不得持有永久签证或文书指定的某类临时签证 [cl 407.218],无论培训多真实,持有即排除 407。
本条包含可能随时间变化的金额、日期或政策信息,使用前应核对现行来源。
407 附带哪些条件?持有人能更换担保人吗?
407 带有由条例设为强制的条件,外加部长可加的若干条件;其中尤以工作条件,把签证牢牢系在培训上。也正因这种绑定,更换担保人并非简单的转移。
强制条件
主申请人的签证必附四项条件 [cl 407.611]:只从事与培训相关的工作(8102)、不卷入扰乱社会或威胁社会的活动(8303)、持续维持足够的健康保险(8501),以及持续保持为一个仍能满足签证标准的人(8516)。另有数项——包括 8107、8503、8106——可酌情加附。家属的签证则改为必附 8104、8303 与 8501 [cl 407.612],其中 8104 把其工作限制在标准的每两周上限内。
工作被限定于培训
真正塑造这份签证的是条件 8102:持有人在澳不得从事与其培训无关的工作 [sch 8 cl 8102],故 407 不赋予一般工作权——只授权所提名的培训。若加附酌定条件 8107,界线会收得更紧:它把 407 持有人系于最近一次提名的项目,并禁止为该提名所指明雇主以外的任何雇主工作 [sch 8 cl 8107(5)]。
换担保人须有一份新提名
由于签证立于某一担保人的获批提名之上,持有人不能仅凭意愿转去另一个担保人。新担保人须本身即是获批的临时活动担保人;且除非它是联邦机构,还须提交并获批一份它自己的、指明持有人的提名。提名属于提出它的那个 sponsor [reg 2.72A],故即便在新担保人之下延续同一培训,也需要该新担保人自己的获批提名;只有当新担保人是联邦机构时,407 体系才全程不要求 nomination [cl 407.214]。既然工作条件跟随"最近一次提名的项目",这份重新提名正是让所获准培训得以变更的途径;是否还须再递一次签证申请,则取决于具体情形。与担保类工作签证不同,407 没有"换雇主"机制——它只授权其获批时的那段培训,别无更宽的范围。
407 被拒后,谁能申请复审?
一份 407 拒决能否复审、由谁复审,取决于被拒的是提名还是签证;就签证而言,还取决于申请人当时身在何处。复审权未必属于你以为的那个人。
提名被拒
若提名依 [s 140GB] 被拒,该决定可复审 [reg 4.02(4)(d)],但复审权属于提出提名的担保人,而非签证申请人 [reg 4.02(5)(c)]。故一个在提名环节被打掉的培训案,是担保人去追的。
签证被拒(境内)
对于境内拒签,407 是可申请复审的指定临时签证 [reg 4.02(1A)(b)] [s 338(2)(d)]。除子项(d)的提名连接点(通常成立,因为申请人已被列于获批提名之中)外,一般的境内条件也须成立:签证可在申请人身处移民区时授出、申请是在移民区内递交,且作出拒决时申请人既不在 immigration clearance(入境清关)中、也不是曾被拒绝 immigration clearance 且此后未再获清关的人 [s 338(2)(a)-(c)]。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审,并须在递交复审申请时实际身处移民区 [s 347A(2)]。
签证被拒(境外)
境外拒签则不同:它仅在 [reg 4.02(4)(o)] 列出的有限情形下可复审——主要是申请人仍被列于一份未依 [reg 2.75A] 失效的获批提名中、担保人或提名自身被拒的复审仍在进行、拒签仅基于次要标准,或申请人由作为联邦机构的获批工作担保人担保 [reg 4.02(4)(o)(v)]。就提名连接点与"复审仍在进行"这两类路径而言,提名人或担保人还须是合资格主体(大体即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澳运营的公司或合伙、持特殊类别签证的新西兰公民,或政府机构)[reg 4.02(4AA)]。而仅基于次要标准的那条路径,并不设这道合资格主体的关卡。无论走哪条,提起复审的都是该担保人或提名人,而非境外申请人 [reg 4.02(5)(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