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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递交时

递交时要求

Schedule 2 明确归入递交时标准的要求。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情形要求
无过桥签证E类历史 申请人通常须不持有过桥签证E类,且自最后一次持有实质性签证以来也未曾持有过桥签证E类。 [cl 030.211]
待决申请或既往 BVC 待决的境内实质性签证申请可支持 BVC 申请,包括此前已就同一实质性申请获批过 BVC 的途径。 [cl 030.212(2A)]
递交基础申请时无实质性签证 普通 BVC 途径适用于在递交符合条件的实质性签证申请时未持有实质性签证的人士。 [cl 030.212(2)] [cl 030.212(2A)]
工作需要或司法复审 对存在迫切工作需要 (compelling need to work) 的 BVC 持有人,以及特定被拒实质性签证申请处于司法复审中的情形,另有专门途径。 [cl 030.212(3)] [cl 030.212(5)]

家庭成员

项目要求
自身资格 每位申请人须各自满足 BVC 标准。 [cl 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