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dule 2 · 签证标准 · 递交时
递交时要求
Schedule 2 明确归入递交时标准的要求。
递交时持有签证要求
| 情形 | 要求 |
|---|---|
| 拒签与司法复审途径 | 司法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且仍在进行中,并与此前的实质性签证申请及过桥签证历史存在所要求的关联。 [cl 010.211(3)] |
| 工作条件变更途径 | 附有特定工作限制条件的 BVA 或 BVB 持有人,如存在迫切工作需要 (compelling need to work) 且未递交保护签证申请,可申请新的 BVA。 [cl 010.211(4)] |
| 配偶与年长父母途径 | 特定的配偶、年长父母及付费年长父母签证申请,在具备所要求的既往 BVA 历史时,另有专门途径。 [cl 010.211(5)] |
家庭成员
| 项目 | 要求 |
|---|---|
| 自身资格 | 每位申请人须各自满足 BVA 标准。 [cl 010.211] |